陕西马到程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到程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到程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2019)0112民初4011


原告***到程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097886548M

法定代表人张秀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裴星,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065304558C

负责人张旭。

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到程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到程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3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到程功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214.5元,剩余214.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相帆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陈丹


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陈丹送达时间:2019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