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弘屹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某某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3民初1437号 原告:***,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县。 被告:陕西**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豁口村4组9号。 法定代表人:**战,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水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