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3民初1437号
原告:***,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县。
被告:陕西**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豁口村4组9号。
法定代表人:**战,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水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