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胜名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名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鑫威电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04执保134号
申请人:***名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大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琳,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福建鑫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
负责人:耿捷。
申请人***名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鑫威电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名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福建鑫威电器有限公司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若本案财产保全错误,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鑫威电器有限公司1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名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钱红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