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青山区青园绿化公司

**与*前进、武汉市青山区青园绿化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7民初3609号
原告:**,女,195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前进,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武汉市青山区青园绿化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沿港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程高。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中国一冶高新技术产业园1号楼一层商网。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前进、武汉市青山区青园绿化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