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星空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426民初2181号 原告:江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市路38-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星空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平安东大街东段北侧星空喜园小区。 主要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山东星空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空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星空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14155.15元,并自2021年6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LPR计算利息损失;2.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关于“平原县星空东部新城玫瑰园景观示范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PYRZ-DBXC-MGY二期-FBHT-006”。合同第二条第3款付款方式约定:本合同无预付款。...竣工验收一个月内乙方上报结算并组织甲方工程部、成本部进行实际工程量复核,三个月结算完成,并付至结算价的95%。留5%的质保金,保修期满二年后视保修情况无息返还。后**公司入场进行施工,在完成一半工程后,经**公司、星空间公司双方协商一致,剩余工程由为星空间公司委托第三方入场施工,星空间公司对**公司已施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后星空间公司组织对原告方实际工程量复核,并于2021年3月12日出具了“结算清单”,明确**公司已施工工程款为886966.15元。星空间公司已经向**公司支付了工程款472811元,尚欠工程款414155.15元。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星空间公司辩称,答辩人案涉工程存在多处瓷砖脱落等质量问题,答辩人要求原告维修未果后自行维修并产生费用。按照合同第四条约定质量标准,乙方未达到国家及地方规范标准,工程质量合同的标准;另根据合同第八条约定原告每隔2个月回访一次,经甲方签署的回访记录作为质保金的重要依据,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质保金。乙方提供质量合同依据及回访记录后答辩人支付相应款项。 经审理查明,平原县荣兆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江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乙方)于2018年10月15日签订《平原县星空东部新城玫瑰园景观示范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平原县星空东部新城玫瑰园景观示范区工程包含的景观铺装工程、入口灯柱、园路通道、示范区出入口、水景、泳池、雕塑、廊架、景墙以及儿童娱乐设施安装等项目,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承包方式:施工单位包工包料。工期:2018年9月19日至2018年11月10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工程部指令为准)。本工程为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其中土建工程1991504.69元,安装工程372552.85元(不包含水循环和净化水系统),总计2364057.54元。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与当期付款金额相符的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未取得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拒付款项……。工程报价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形式,包含了(除设计变更外)完成本工程全部工作内容的全部费用。付款方式:石材全部进场,付合同价款的20%,工程施工完成后经工程管理部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已完成工程量单价款的70%;竣工验收一个月内乙方上报结算并组织甲方工程部,成本部进行实际工程量复核,三个月内结算完成,并付至结算价的95%,留5%的质保金,保修期二年满后视保修期情况无息返还。合同签订后,**公司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公司与星空间公司协商一致,剩余工程由星空间公司委托第三方入场施工。2021年3月12日,双方就**公司完工部分工程制作结算清单,清单显示**公司已完工工程实际结算价格为886966.15元,山东星空间置业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成本管理部及**公司均加盖印章。 2018年12月10日,星空间公司向**公司支付工程款472811元,尚欠工程款414155.15元。但**公司已向星空间公司出具足额发票,且已经完工工程交付给星空间公司。 另查明,平原县荣兆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于2019年8月12日变更为山东星空间置业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公司提供《平原县星空东部新城玫瑰园景观示范区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清单、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增值专用发票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星空间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平原县星空东部新城玫瑰园景观示范区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以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就**公司已完工部分进行验收结算并交付,被告**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合同约定结算价格的5%为质保金,即886966.15元×5%=44348.3元,保修期满两年后视保修情况无息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星空间公司应向原告给付工程款369806.85元及利息(利息以369806.85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质保金待质保期到期后,**公司可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星空间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江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369806.85元及利息(以369806.85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求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6元,申请费2620元,共计6376元,由被告山东星空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675元,原告江苏**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魏新娟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