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02民初5656号
原告:陕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恒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恒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陕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陕西恒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陕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 利 娟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思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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