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弘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迅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民申12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迅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江路明发商业广场26幢1梯2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小燕,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再审申请人福建迅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6民终1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福建迅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为由,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迅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迅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高晓
审判员*唯
代理审判员*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