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宏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饶阳县宏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连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饶民三初字第76号
原告:饶阳县宏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现住饶阳县。
被告:***,男,1975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饶阳县宏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连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饶阳县宏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阳县宏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饶阳县宏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耿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