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区宏伟焊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与扬州市江都区宏伟焊接安装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04民初***19号
原告: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事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宏伟焊接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宏伟焊接安装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要求另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负担1378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