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2民初6068号
原告:慈溪市江宏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0919093587)。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北工业区区横一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江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央儿,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凯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3168674366)。住所地:宁海县长街镇东兴中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必闯,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江宏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凯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江宏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83元,减半收取4141.50元,由原告慈溪市江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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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