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执39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江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北工业区区横一路**,组织机构代码:091909358。
法定代表人:江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央儿,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辉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长街镇东兴中路**织机构代码:316867436。
法定代表人:王必闯。
被执行人:赵金华,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本院在执行(2019)浙0282民初11605号慈溪市江宏建材有限公司与***辉建设有限公司、赵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江宏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82执39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红伟
审 判 员 叶海慧
审 判 员 寿森坤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徐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