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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内丘供电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3民初1453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襄都区开元南路2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8057689738。
负责人:马雪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军,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内丘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内丘县康庄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MA07L87N29。
负责人:杨景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丽,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洁,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与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内丘供电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内丘供电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内丘供电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金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高 茜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