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81民初1843号
原告:***,男,1956年1月14日生,汉族,住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华,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123XX。
法定代表人:辛保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磊、李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富强大街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1300A。
法定代表人:王昕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亮,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辛集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市府街东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807770700C。
负责人:刘彦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运涛,该公司发展建设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俊萍,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辛集市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21年9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辛集市供电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双肖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武占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