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635民初1522号
原告:***,男,196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冲、韩新如,北京盛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蠡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永盛南大街855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富强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宗诉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蠡县供电分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东
二〇一六年十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