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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7民初4191号 原告:李某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某,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分公司,地址: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供电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