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民辖终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华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120215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3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
原审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950987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重庆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城口店,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东大街7号腾宇中央新城商业裙房负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MA5U3JD04P。
负责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重庆一能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12号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862354447。
法定代表人:***,总裁。
上诉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城口店、重庆一能燃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2018)渝0229民初556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上诉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才一审诉称,其在“**易购”网络平台“华帝专营旗舰店”购买了华帝烟灶套餐,因产品售后维护问题与上诉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城口店、重庆一能燃具有限公司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请求裁判。从被上诉人***的诉讼主张及所诉称的事实看,本案是因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应按照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确定本案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买受人***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城口县,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