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韵电气有限公司

东营市恒韵电气有限公司与东营业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503民初1498号
原告:东营市恒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潍坊路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493539273Y。
法定代表人:孙天栋,总经理。
被告:东营业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口区蓝色经济开发区黄河口高新技术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5793718003L。
法定代表人:李昊,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恒韵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业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恒韵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恒韵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营市恒韵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7.85元,减半收取503.93元,由原告东营市恒韵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秀红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