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韵电气有限公司

东营市恒韵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汇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21民初265号
原告:东营市恒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潍坊路302号。
法定代表人:孙天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丽娜,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汇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滨海新区(刁口乡政府驻地)。
原告东营市恒韵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汇宇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东营市恒韵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恒韵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恒韵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95元,减半收取2747.5元,由原告东营市恒韵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宋成元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