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1民初2295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波,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核恒通(浙江)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8TRGNXD,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碧湖镇资福村。
法定代表人:蔡颖卓,系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与被告中核恒通(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62元,减半收取373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崇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尹培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