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恒通(浙江)实业有限公司

***与中核恒通(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1民初2295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波,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核恒通(浙江)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8TRGNXD,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碧湖镇资福村。

法定代表人:蔡颖卓,系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与被告中核恒通(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62元,减半收取373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崇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尹培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