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双威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广东双威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徐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民终134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双威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魏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兴晃,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巧微,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清,男,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上诉人广东双威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双威国际公司)、上诉人徐清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5民初31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广东双威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根据徐清两次出具的承诺书(包括离职后于2018年5月21日后所出具的承诺书),其均确认对于未交回合同及客户还有余款未支付的项目,其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回相关项目合同,否则全权由其负责,并向公司补偿相关款项。即徐清已经明确确认其未在期限内交回相关项目合同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徐清在原审庭审过程中亦已确认其负责签约的责任,因此其承诺按期返还合同,符合其职责要求(同类项目均签订合同,但因徐清给公司反馈意见为:客户出差需下个月、下个月…。而一直拖延)。而根据徐清自行所列已收款情况与客户提供已付款情况不一致的情况,可以反映徐清并未如实列明其实际收款情况。其承诺在期限内返还合同而又未返还,极大可能是相关项目款其已经实际收款,担心返还合同后,双威国际公司向相关客户主张权利而败露其实际收款的情况。现在其未返回合同的情况下,双威国际公司无法依据相关合同向相对方主张权利,而实现回收合同款。故,双威国际公司无法回收合同款,并非客观风险,而是徐清未返回合同所导致。因此,双威国际公司依据徐清出具的承诺书向徐清主张权利,不存在将经营风险转嫁的问题。一审法院以此判决徐清仅对未回款163000元中的30%承担责任错误,应予以纠正。
二、一审判决以公平原则为由将逾期付款利息调整为24%,与事实不符,且严重损害双威国际公司的利益。对于已收款项227100元,徐清并无任何争议,但从2018年3月案发开始,到目前经历了多轮法律程序,徐清仍没有任何返还意思。因徐清非法占用款项多年,不但导致双威国际公司长期无法回款,还因此产生代垫材料款和工资等费用,双威国际公司为实际受损害方。因此,徐清向双威国际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合情合理。而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支付逾期利息是徐清的真实承诺,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形。一审判决根据徐清关于利息过高的抗辩,对逾期利息予以调整,显然是以舍弃双威国际公司作为受损害方合法权利的基础上,作出保护侵权方的利益,有违社会公平正义。
三、原审法院参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不予支持双倍支付漏报已收工程款主张,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在案发后,双威国际公司并没有第一时间采取处罚措施,追究徐清的相关责任,而是约谈徐清,由其自行列报相关收款情况,并给予其相应返还时间,但为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要求徐清自行进行可靠性承诺。因此,承诺书中的双倍返回,并非双威国际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对徐清进行的处罚,而是基于徐清自行承诺所提出的主张,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徐清在前后两次申报中,均未如实申报实际收款情况,应对其不诚信行为买单。因此,一审判决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双威国际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9)粤0105民初319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徐清向双威国际公司交回工程款390100元及逾期利息(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每日按欠款金额按千分之一计付,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撤销(2019)粤0105民初319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徐清向双威国际公司交回支付漏报已收工程款及罚款40000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徐清承担。
徐清针对双威国际公司的上诉答辩称,答辩意见与上诉意见一致。
徐清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在性质上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双威国际公司曾经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直接提起民事诉讼,错误的以原物返还为由起诉过徐清,该案于2019年6月17日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1民终8898号终审判决,判决双威国际公司败诉。本案中,徐清虽两次出具承诺函,但均系在被胁迫的情形下签署,徐清也提供了相关证人的联系方式,但一审未予调查取证。承诺函中涉及到的数据没有任何财务报表支撑,解职的重要附件《离职结算表》,双威国际公司亦未能提供。从本案中承诺函的日期和解除劳动合同等日期,可以推断双威国际公司诉求前后矛盾,证据合理性缺失。本案作为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后的延续,既然是结算纠纷,从未考虑双威国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负的经济责任,徐清应得10多万元业务提成款双威国际公司亦未支付。作为被雇佣者,徐清应得的保护未体现。因此,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上均存在错误。
综上,徐清上诉请求:1.撤销(2019)粤0105民初3199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双威国际公司的不合理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双威国际公司承担。
双威国际公司针对徐清的上诉答辩称,徐清的上诉请求为驳回双威国际公司的不合理请求,但没有具体写明驳回的内容,属于上诉请求不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驳回其上诉请求。
双威国际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徐清向双威国际公司交回工程款390100元及逾期利息158381元(自2018年5月21日起以欠款金额为本金,按日千分之一计算,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徐清向双威国际公司支付漏报已收工程款罚款40000元;3.双威国际公司因主张权利花费的保全担保费1218.28元由徐清承担;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徐清承担。
原审法院查明,徐清于2015年4月入职双威国际公司处工作,并担任特装部经理一职。2018年3月10日,双威国际公司作出《关于徐清事件处理公告》,对徐清作辞退处理。
2018年3月8日,徐清向双威国际公司出具《关于已收参展单位项目款未交回公司的情况说明》,内容为,本人作为公司特装事业部负责人,在与部分项目业主对接期间,违反公司规定通过个人账户收取了公司应收工程款人民币227100元。本人收取该部分工程款项后,未交回公司,具体如下:一、2017中国(广州)国际名酒展览会(春季展)1、ZENI(摊位号:9I31R)特装搭建项目,于2017年5月,收款(私人微信)人民币:28000元;2、WEFAIR(摊位号:9I33-34R)特装搭建项目,于2017年5月收款(私人微信)人民币28000元……二、2017中国(广州)国际名酒展览会(秋季展)1、WEFAIR(摊位号:15.2I11R)特装搭建项目,于2017年11月,收款(私人银行卡)人民币:60000元……本人承诺,上述金额正确无误,如有漏报已收款项,则接受公司双倍的处罚等。
同日,徐清向双威国际公司出具《承诺函》,内容为:本人于2018年3月8日出具的《关于已收业主款未交回公司的情况说明》中工程款项,属于应由公司收款款项,本人通过个人私账收取后未交回公司;本人承诺于2018年3月31日前将该工程款227100元全部返还公司,如不能返还,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对于未签约合同及客户还有余款未支付的项目,具体如下:1、2017中国(广州)国际名酒展览会(春季展)——WINE(摊位号:10K39R)特装搭建项目,未收客户余款49000元;2、2017中国(广州)国际名酒展览会(秋季展)——法国工商会CCI(摊位号:15.2G05B)特装搭建项目,未收客户余款56000元;3、2017中国(广州)国际名酒展览会(秋季展)——WEFAIR(摊位号:15.2I11R)特装搭建项目,未收客户余款40000元;4、2017中国(广州)国际名酒展览会(秋季展)——Menicucci曼妮库兹(摊位号:15.2H11R)特装搭建项目,未收客户余款18000元;上述1-4点总金额为163000元;本人保证在2018年3月31日前补回上述项目合同,如不能完成则由本人全权负责等。
2018年5月21日,徐清向双威国际公司出具《欠款确认及付款承诺书》,内容包括:本人徐清(身份证)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通过个人私账收取公司应收款项事宜,于2018年3月8日已向公司出具《已收参展单位项目款未交回公司的情况说明》,并承诺在2018年3月31日前向公司返还相关款项,但因本人经济问题,现尚欠款227100元;本人承诺在本承诺书签订后,在2018年6月10日前向公司还款100000元;剩余127100元在2018年7月31日前全额还清;如逾期付款每日按欠付金额千分之一向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利息等。
同日,徐清向双威国际公司出具《承诺函》,内容为,对于未签约合同及客户还有余款未支付的项目,具体如下:1、2017中国(广州)国际名酒展览会(春季展)——WINE(摊位号:10K39R)特装搭建项目,未收客户余款49000元;2、2017中国(广州)国际名酒展览会(秋季展)——法国工商会CCI(摊位号:15.2G05B)特装搭建项目,未收客户余款56000元;3、2017中国(广州)国际名酒展览会(秋季展)——WEFAIR(摊位号:15.2I11R)特装搭建项目,未收客户余款40000元;4、2017中国(广州)国际名酒展览会(秋季展)——Menicucci曼妮库兹(摊位号:15.2H11R)特装搭建项目,未收客户余款18000元。承诺书写明上述1-4点总金额为163000元;徐清保证在2018年6月30日前补回上述项目合同,如不能完成则由徐清全权负责,并承诺在2018年7月31日前向公司补偿上述163000元等。
双威国际公司为证明徐清漏报已收工程款的情况,提交了2017年11月3日金额为80000元的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壹份,付款账号为62×××52,收款账号为62×××22,双威国际公司主张该笔款项为情况说明中2017中国(广州)国际名酒展览会(秋季展)摊位号15.2I11R项目。徐清确认收款账号为其所有,但主张已将款项交回给双威国际公司,对应项目为2018年3月8日情况说明中2017中国(广州)国际名酒展览会(春季展)摊位号9I31R、9I33-34R项目(金额共计56000元,私人微信收款)及2017中国(广州)国际名酒展览会(秋季展)摊位号15.2I11R项目(金额60000元,私人银行卡收款)。
双威国际公司曾以返还原物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徐清返还工程款390100元,并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付从2018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原审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粤0105民初8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徐清向双威国际公司返还工程款390100元及利息3353元,并以2271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及以163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从2018年8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双威国际公司。徐清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2019)粤01民终889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驳回双威国际公司起诉。双威国际公司遂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徐清交回工程款3901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158381元,并支付漏报已收工程款的罚款40000元及包含保全费1218.28元及财产保全费。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19]538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徐清一次性返还双威国际公司工程款227100元。双威国际公司不服上述裁决书,遂提起本案诉讼。
原审庭审过程中,对于未签合同的问题,徐清表示其在职期间主要负责特装业务,与客户洽谈后由其下属与客户对接,并将合同交行政部门盖章。徐清表示案涉合同均为电子合同,是直接发至其电子邮箱内的,案涉合同未付款的原因为双威国际公司完成的工程质量有问题,在职期间曾通过电子邮箱催款,客户因质量问题不愿付款。徐清在原审庭审中也表示,与双威国际公司之间类似承包关系,部门收取款项后,隔一段时间才会与双威国际公司进行结算,一般情况下是客户对双威国际公司转账,但也存在客户是外国主体,没有国内对公账户,由私人账户收取款项等情况。
双威国际公司于原审庭审后提交情况说明表示,徐清离职时确已将办公邮箱、办公手机、微信号、电话卡等交回,但微信及邮件记录中未发现与案涉项目有关的收款等信息,案涉所列工程项目并未收到相关业主就工程质量提出的反馈信息。
原审法院经查,双威国际公司原名为广东双威展览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4日经工商核准变更为广东双威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发生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在完成劳动任务时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双威国际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关于已收参展单位项目款未交回公司的情况说明》《欠款确认及付款承诺书》《承诺函》等证据,徐清抗辩称,上述证据系受双威国际公司胁迫所签。根据徐清的陈述,双威国际公司以报警为由要挟其在2018年3月8日的情况说明和承诺函上签名,但报警是双威国际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之一,而徐清未能举证证明双威国际公司以暴力、胁迫等方式迫使徐清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签名。另外,徐清确认2018年5月21日的文件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对3月份两份文件的延续,徐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清楚了解签名的后果及风险,故原审法院对徐清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徐清应向双威国际公司返还的具体金额,双方对于徐清以个人账户收取227100元并无争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徐清承诺于2018年7月31日前将上述227100元全部支付给双威国际公司,逾期每日按欠付金额千分之一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现徐清承诺的还款期限已届满,故徐清应向双威国际公司返还该笔款项。至于逾期付款利息,徐清抗辩称每日千分之一的计付标准过高,但其无正当理由长期占有此笔款项,故原审法院以双威国际公司的利息损失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调整逾期付款利息的标准为年利率24%,即徐清以2271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分段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给双威国际公司,其中以100000元为基数计算2018年6月1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的利息为3353元,以227100元为基数计算从2018年8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双威国际公司要求徐清从2018年5月21日起支付利息,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未签约合同及客户未支付余款的项目款163000元及对应利息,徐清确认相关项目均已完成,但主张款项无法收回的原因在于工程质量问题,双威国际公司否认相关工程收到过客户关于质量问题的投诉,徐清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对徐清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虽然徐清抗辩称签订合同不由其个人负责,但确认签订合同为其所负责部门的工作职责,同时,徐清亦在承诺函中承诺补回相应的合同,若无法补回合同则在2018年7月31日前向双威国际公司补偿此笔款项。由于徐清怠于行使职责导致双威国际公司无法收回相应的工程款,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双威国际公司在原审庭审中亦表示,先开始项目工作、再完成合同签订属于公司允许的情况,双威国际公司的管理制度也是未能收回款项的原因之一。另外,合同款项未能收回属于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风险,双威国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应将一般经营风险完全转嫁给作为劳动者的徐清。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公平原则,徐清承担30%的责任即163000元×30%=48900元为宜,超出部分应当由双威国际公司自行承担,此部分利息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对于双威国际公司主张的漏报已收工程款罚款40000元,徐清确认收款80000元的事实,但对于款项是否已交回公司,徐清的陈述前后矛盾。另外,徐清主张该款项对应2018年3月8日情况说明中的三个项目,但收款时间、收款方式只能对应其中一个项目,收款的总金额也不相符。结合证据及双方陈述,原审法院确认徐清于2017年11月收取2017中国(广州)国际名酒展览会(秋季展)摊位号15.2I11R项目款项80000元的事实,而徐清出具给双威国际公司的情况说明中,该项目收取的款项为60000元。参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不应包括罚款内容,故原审法院对双威国际公司主张的双倍罚款不予支持,徐清向双威国际公司补足已收取款项的差额20000元即可。对于双威国际公司主张前案的保全担保费1218.28元,属于案涉纠纷给双威国际公司造成的损失,双威国际公司也提交了发票予以证明,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徐清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双威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276000元及利息3353元,并以2271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从2018年8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给广东双威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二、徐清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双威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支付漏报工程款20000元。三、徐清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双威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人民币1218.28元。四、驳回广东双威国际会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诉讼费10元,由徐清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徐清主张,《关于已收参展单位项目款未交回公司的情况说明》《欠款确认及付款承诺书》以及两份《承诺函》,均是其在受到双威国际公司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但徐清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且2018年5月21日出具的承诺书、承诺函,是徐清在离职后才出具的,徐清主张受到胁迫,显然不符合常理,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根据徐清出具的上述说明、承诺函,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认,徐清通过个人账户收取了双威国际公司应收工程款227100元,且其没有其按照承诺的期限归还双威国际公司的事实成立。因此,双威国际公司要求徐清返还上述工程款,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的理由,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但对于逾期付款的利息,双威国际公司要求按照徐清的承诺,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显然过高。在双威国际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除利息损失外还存在其他损失的情况下,原审法院酌情将逾期付款的利息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执行,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关于徐清未按照约定交回163000元的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的责任问题。双威国际公司主张,徐清利用展会特装工程项目的漏洞,在双威国际公司财务部门多次催促仍不交回合同的情况下,就安排施工,导致双威国际公司在工程完工后一直无法向客户收回该部分工程款,徐清应当按照其承诺,赔偿双威国际公司的全部损失。但双威国际公司明知其管理有漏洞,却仍然允许徐清安排施工并继续拨付工程施工的款项,双威国际公司对此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掌握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当然是双威国际公司向客户追收拖欠工程款的主要依据之一,但双威国际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设计图纸、工程联系单、预结算报告、验收材料等资料,亦是双威国际公司主张权利的重要材料。因此,徐清未按时交回相关合同,并不必然导致双威国际公司完全不能向其客户追收工程款。在徐清没有承诺承担该部分损失利息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根据双威国际公司与徐清之间的过错,结合双威国际公司的经营风险,认定徐清应对该部分不能收回的工程款承担30%,即48900元的责任,并对双威国际公司要求徐清支付该部分款项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关于双威国际公司能否对徐清漏报20000元工程款的行为进行两倍处罚的问题。根据徐清在2018年3月8日向双威国际公司出具的《关于已收参展单位项目款未交回公司的情况说明》中承诺,对其申报的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双威国际公司应收工程款227100元的金额,如出现漏报,则接受双威国际公司双倍的处罚。双威国际公司确认,其之所以要求徐清自行作出如此承诺,是为了确保徐清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而从徐清作出该承诺的目的、处罚的性质和履行方式等情况分析,对徐清给予漏报金额双倍处罚,实际上是徐清对其在出现漏报行为时向双威国际公司承担违约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双威国际公司要求对徐清处以漏报金额两倍处罚的理由,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如双威国际公司因徐清漏报的行为而因此产生损失的,可另循途径向徐清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双威国际公司、徐清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双威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瑞晖
审判员  刘庆国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泽鑫
冯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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