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双威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双威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148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慧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柯宗贵,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茹,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双威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519号自编33号整栋自编108房。
法定代表人:魏巍,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涛,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双威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威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19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判项、改判**公司向双威公司支付工程款3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欠款本金3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违约金总额以35000元为限)。2.双威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计算违约金标准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双威公司即使确因**公司逾期付款遭受到损失,其损失亦仅限于相应款项的资金占用损失,即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所得的利息损失。一审法院认可双威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日千分之五”来计算违约金,但按此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显然过分高于双威公司的实际损失。因此,即使**公司需要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亦应当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另,一审法院亦认为,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合同本金35000元,故上述违约金总额应以35000元为限。综上,一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公司特依法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法院依法对一审判决相关判项予以改判。
双威公司辩称:1.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违约金的限额部分,双方只能按照约定执行。2.**公司对于拖欠本金并无异议,只是仅对违约金有异议,上诉也是对违约金提出的。**公司上诉只是为了拖延时间,违反诚信原则。
双威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公司立即向双威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5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35000元【按欠付工程款35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为标准,自2019年9月30日起算,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并顺延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5日,双威公司、**公司双方签订《展位特装工程合同书》,约定:参展单位(甲方):**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乙方):广东双威国际会展有限公司;甲方参加第六届网络安全宣传周展会,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由乙方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为甲方展位实施特装工程,该工程包括展台设计、制作、运输、安装、现场维护和撤展等项目;布展时间:2019年9月14日至2019年9月15日,开展时间: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9月18日,撤展时间:2019年9月18日;合同金额:工程合同总造价为人民币35000元。(1)此款项含:接驳分电空气开关电箱租赁以及展位照明灯灯具租赁,保证实现甲方要求展位灯光亮度及照明灯具的控制。(2)此款项含税费、保险费,含展馆收取的电费和管理费。含摊位内插座供应及安装,保证甲方正常使用;甲方应在乙方发出验收申请后1天内进行竣工验收,乙方可通过书面、微信、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甲方验收,该期限内未验收或甲方使用展位的,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付款,甲方逾期付款则乙方竣工时间相应推迟同等时间,乙方不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付款进度: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把合同金额一次性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到账后乙方开具合同金额等额发票(6%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若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双威公司陈述该合同是补签,具有结算性质。
双威公司陈述已经将涉案的展位交给**公司使用,并一直催促**公司支付款项,为此提供了《催款通知函》以及《微信聊天记录》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双威公司主张双方是承揽合同关系,双威公司为**公司设计、制作、搭建展位,**公司尚欠其35000元工程款未支付,为此提交了《展位特装工程合同书》、《催款通知函》、《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公司没有到庭提出反驳意见,不利风险由**公司自行承担,故一审法院对双威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公司逾期未支付工程款,双威公司主张要求其支付工程款35000元合理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把合同金额一次性汇入乙方指定账户,若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合同于2019年9月25日签订,双威公司主张从2019年9月30日开始按照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合理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违约金应以本金为限为宜,经核算,至起诉之日,违约金总额已经超过本金,故违约金一审法院认定为35000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双威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000元及违约金35000元;二、驳回广东双威国际会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675元,由**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经二审审理,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本案二审仅对**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针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违约金的确定问题。双威公司与**公司在《展位特装工程合同书》中约定,**公司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此,双威公司主张从2019年9月30日开始按照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对此,**公司未参加一审庭审,也未提出书面答辩,一审法院将违约金总额调整为欠款本金3.5万元,没有超出自由裁量范围,故本院予以支持。**公司二审提出违约金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由上诉人**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旭群
审 判 员 丁阳开
审 判 员 庞智雄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欧 翘
书 记 员 林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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