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双威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广东双威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5民初19900号
原告:广东双威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519号自编33号整栋自编108房。
法定代表人:魏巍.
委托代理人:李金桥,该司员工。
被告:**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慧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柯宗贵。
原告广东双威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适用一审独任制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龚锋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金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限期其参加诉讼,现期限届满,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于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9月18日参加第六届网络安全宣传周展会,委托原告对位于广州交易会琶洲展馆11.1馆D01展位进行展位搭建施工,展位面积54平方,双方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35000元,布展日期为2019年14日至2019年9月15日。因布展工程的特殊性及被告方以合同需走流程审批为由,接到委托后,原告在双方未签署正式合同即按照被告提供的施工图纸及要求施工,在9月15日完成施工,将展位交给被告参展,并在被告参展结束后完成撤展工作。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9月25日完成合同补签工作,签署《展位特装工程合同书》【见证据一】,以书面合同将委托事项及合同价款予以明确,并约定被告需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即2019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否则需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款后,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见证据二】。
原告认为,被告与原告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且合同属于事后补签,具有结算性质。原告依约履行全部义务后,被告一直拖欠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应立即向原告付清欠款35000元,并按合同约定自2019年9月30日开始,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计付违约金。故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5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35000元【按欠付工程款35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为标准,自2019年9月30日起算,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并顺延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及提交辩解意见。
2019年9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展位特装工程合同书》,约定:参展单位(甲方):**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乙方):广东双威国际会展有限公司;甲方参加第六届网络安全宣传周展会,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由乙方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为甲方展位实施特装工程,该工程包括展台设计、制作、运输、安装、现场维护和撤展等项目;布展时间:2019年9月14日至2019年9月15日,开展时间: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9月18日,撤展时间:2019年9月18日;合同金额:工程合同总造价为人民币35000元。(1)此款项含:接驳分电空气开关电箱租赁以及展位照明灯灯具租赁,保证实现甲方要求展位灯光亮度及照明灯具的控制。(2)此款项含税费、保险费,含展馆收取的电费和管理费。含摊位内插座供应及安装,保证甲方正常使用;甲方应在乙方发出验收申请后1天内进行竣工验收,乙方可通过书面、微信、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甲方验收,该期限内未验收或甲方使用展位的,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付款,甲方逾期付款则乙方竣工时间相应推迟同等时间,乙方不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付款进度: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把合同金额一次性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到账后乙方开具合同金额等额发票(6%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若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原告陈述该合同是补签,具有结算性质。
原告陈述已经将涉案的展位交给被告使用,并一直催促被告支付款项,为此提供了《催款通知函》以及《微信聊天记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双方是承揽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设计、制作、搭建展位,被告尚欠其35000元工程款未支付,为此提交了《展位特装工程合同书》、《催款通知函》、《微信聊天记录》为证,被告没有到庭提出反驳意见,不利风险由被告自行承担,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逾期未支付工程款,原告主张要求其支付工程款35000元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把合同金额一次性汇入乙方指定账户,若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合同于2019年9月25日签订,原告主张从2019年9月30日开始按照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违约金应以本金为限为宜,经核算,至起诉之日,违约金总额已经超过本金,故违约金本院认定为35000元。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双威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000元及违约金35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双威国际会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5元,由被告**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龚 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智妍
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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