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双威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广东双威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原广州双威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5民初15693号
原告:广东双威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原广州双威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519号自编33号整栋自编108房。
法定代表人:魏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楚欣,原告员工。
被告:**,女,壮族,1985年3月24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梓健,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双威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楚欣、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梓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87241.6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0%自2018年7月23日起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家庭生活需要于2017年5月8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向原告三次借款共计180000元整。2018年2月23日,被告从原告公司离职。2018年3月1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确认以下内容:(1)2017年5月8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180000元整;(2)截止2018年3月19日,原告共收到被告还款92758.40元,余下未还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承诺在2018年7月22日前归还。
被告辩称:本案名义为借款,但实际是原、被告之间在劳动关系中被告向原告预支的提成款项。当时由于被告劳动合同期限马上届满,原告为了把被告留在公司服务,所以向被告承诺可以让被告提前预支提成款,被告由于对原告的信任所以签署了一系列文件,直到被告离职前,原告还有三个项目的提成还没向被告支付,提成款项合计为62692.81元。抵扣该提成款项后,被告只欠原告24548.79元。被告主张用该提成抵扣。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8日,原告(甲方、出借人)与被告(乙方、借款人)《借款协议》,约定:乙方因家庭生活需要,向甲方借款人民币15万元;甲方于本借款协议签订当日将第一部分款项10万元支付给乙方,剩余款项于2017年5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借款期限为3年,从2017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7日;因乙方为甲方员工,乙方同意甲方直接从乙方每月固定工资扣除人民币2000元作为还款,以及从每笔提成工资中直接扣除一半金额作为还款,如乙方借款满一年时间的工资及提成不足5万元的,乙方需自行补足5万元,直至借款金额全部还完为止;(利息)……2、如乙方在未还清款项前离职的,乙方需自借款当日起以全部借款按同期银行3年定期存款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3、如乙方未在约定借款期限按约定方式还清款项,或在离职后6个月内未还清款项的,视为乙方逾期还款,乙方需自逾期之日起以逾期借款本金按年利率10%向甲方支付利息;等。
2017年5月8日、5月19日,被告分别在借款金额为10万元、5万元的《借款审批单》的“借款人签收”处签名确认。
2018年1月26日,被告在借款事由“预支提成”、借款金额为3万元、预计还款报销日期“从提成中扣除(大学卫星城创意设计周项目)”的《借款审批单》的“借款人签收”处签名确认。
2018年2月23日,被告因个人原因向原告提交《辞工申请表》,原告予以同意。当天,被告签署了《离职确认书》。
2018年3月19日,原告(甲方、出借款方)与被告(乙方、借款方)签订《还款协议》,订明:甲方于2017年5月8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陆续出借给乙方人民币18万元,由于乙方在2018年2月23日离职,按原借款协议,乙方需在离职后6个月内还清全部款项;截止3月19日,甲方共收到乙方还款92758.40元,余下未还款(本金及利息)乙方承诺在2018年7月22日前归还;等。
本案诉讼中,被告表示:3万元并非借款协议中的款项,原告主张该3万元按借款协议的约定让被告支付利息没有依据。原告表示:被告3万元预支的提成不针对项目,原告财务有备用金制度,一般不超过1万元;被告所说还没有抵扣的一部分提成,是由于客户还没向原告结算,因此按原告公司规定原告没能向被告结算。
被告还表示:对提成问题没有提出劳动仲裁;(借款)当时被告是公司里设计部总监,被告曾因工作劳累休假3个月,休息后被告认为不能再胜任、提出离职;原来公司给被告配车,被告回司后,因为车辆损坏,公司提出以借款形式购车,公司说该车也算是公司给被告的福利,因此被告借了该笔钱,当时公司也说被告能以提成抵扣借款;借款总额为15万元,被告认为这算是预支提成款享受配车福利。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借款审批单》、《还款协议》能够反映出双方的借贷关系,而且,也仅能反映出借贷关系。被告在本案中的陈述以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前述借贷关系存在的事实。原告主张的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不能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因此,被告仍应按《还款协议》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未按《还款协议》确定的时间还款,已构成违约,则原告要求被告继续支付欠款以及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双威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87241.6元以及迟延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18年7月23日起计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82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韩建文
人民陪审员  黄碧茹
人民陪审员  张烈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美琦
吴越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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