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13执686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39438940J,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邹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0719367P,住无锡市梁溪区县。
法定代表人:沈笑安,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无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13民初685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496.31万元。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违约金(以496.31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53元(已由无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直接给付无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因被执行人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无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各银行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调查结果如下:
被执行人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已查明的其名下银行账户已经通过总对总系统冻结;该公司名下有车牌号码为苏B×××××、苏B×××××汽车两辆,该汽车目前由其他案件查封在先,且下落不明,本案已提交轮候查封;该公司名下有数套房产,但经调查,该公司名下的房产均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在先或已经设立高额抵押,本案无法处置,本案已提交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本院执行到该公司在我院(2019)苏0213民初8751号民事调解书载明的到期债权477606元,但因该调解书中无锡市银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尚未履行,该案款暂时无法处置。
本院至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实地调查,未发现公司运营,已经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沈笑安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无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13民初6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审 判 长 诸庆文
审 判 员 张 麒
人民陪审员 薛崇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翟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