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宜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3008号之三
原告:江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开发区私营科技工业园B区10号。
法定代表人:邹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宜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西渚镇横山村。
法定代表人:严才宝。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宜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82元,由原告江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月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