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宜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3008号
申请人:江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开发区私营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邹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宜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西渚镇横山村
法定代表人:严才宝。
申请人江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宜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宜生态开发有限公司11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宜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卫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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