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7民初663号
原告:陕西华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健,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9月19日生。
原告陕西华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华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陕西华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晁少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菊红
书 记 员 王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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