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睿景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陕西华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3民初167号
原告:陕西睿景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6TK8GE1L。
法定代表人:董军义,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亚栋,陕西银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19768010J。
法定代表人:张健,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华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6TJLWT6K。
负责人:雷小军,系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睿景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华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华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杨凌分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陕西睿景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睿景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32元,减半收取计112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睿景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雨蓉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李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