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3财保1号
申请人:陕西睿景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示范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6TK8GE1L。
法定代表人:董军义,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亚栋,陕西银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华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19768010J。
法定代表人:张健,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华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6TJLWT6K。
负责人:雷小军,系公司经理。
申请人陕西睿景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2000000元。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睿景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2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陕西睿景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已预先交纳。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雨蓉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马青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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