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7民初953号
原告:***,男,生于1978年XX月XX日。
原告:薛某某,女,生于1978年XX月XX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平,陕西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X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XX区X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陕西XXXXX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案件再审理过程中,原告***、薛某某于2021年8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2元,依法减半收取551元,由***、薛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 岁 保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白涛涛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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