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633号
申请执行人:**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889号10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元东建(天津)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西A座1912室0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元东建(天津)集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依据(2020)津0112民初2907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