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民初2907号
申请人:**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889号10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元东建(天津)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西A座1912室02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00000元的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