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1354号之三
原告:天元东建(天津)集团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原告天元东建(天津)集团股份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鄂尔多斯市东胜看守所,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本案无法开庭及送达。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本案应当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郝娟娟
人民陪审员 高淑贤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