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东建(天津)集团股份公司

天元东建(天津)集团股份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1354号之四 申请人:天元东建(天津)集团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现羁押于鄂尔多斯市东胜看守所。 申请人天元东建(天津)集团股份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元东建(天津)集团股份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对上述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保函。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津0112民初11354号民事裁定书,并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30,000元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为2021年9月16日至2022年9月15日。现天元东建(天津)集团股份公司因冻结期限届满,于2023年2月10日再次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元东建(天津)集团股份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依法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高淑贤 人民陪审员  郝娟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