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1354号之二
原告:天元东建(天津)集团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原告天元东建(天津)集团股份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郝娟娟
人民陪审员 高淑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