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七彩林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七彩林科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保66号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负责人:董琢理,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晓兰,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琼,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七彩林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

法定代表人:王明理,总经理。

被申请人:巴中胜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

法定代表人:何文军,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申请人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七彩林科股份有限公司,巴中胜弘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胜恒科技有限公司,通江巴山林业有限公司,通江千山林业有限公司、何文平,毛丽,舒文陵,何文军,成都正巨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453056904.06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出具《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21)川01民初741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巴中胜弘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七彩林科股份有限公司52.21%(6786.67万股股权)。冻结期限三年。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员  何开元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