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七彩林科股份有限公司

***与四川七彩林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09民初2230号
原告:***,女,汉族,1962年6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四川七彩林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博雅城市广场A座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2D0KR9K。
法定代表人:何文平。
原告***诉被告四川七彩林科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四川七彩林科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58同城网看到被告招聘绿化工人,随后原告与被告重庆负责人黎波联系并达成如下工作协定:1、聘用时间起始为2021年2月23日;2、工作地点为北碚区蔡家恒大翡翠湾;3、工作内容为小区绿化相关工作;4、劳务费口头约定为100元/天,按照实际上班天数计算。2021年4月,被告不再承包北碚区蔡家恒大翡翠湾绿化项目,转由成都环美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承包。转包前,被告未向原告结清2021年4月份劳务工资2900元,仅出具了应于2021年7月20日前结清包括原告在内的劳务工资的承诺书。原告在2021年5月至今,多次向被告催收拖欠的劳务费2900元,但被告至今没有履行付款义务。综上,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900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举示了物管出具的工作证明原件、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的对私客户账户明细、养护工劳务费复印件加盖被告印章。
被告四川七彩林科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举证、质证权利,结合原告举示的证据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2月,被告聘请原告在北碚区蔡家恒大翡翠湾项目务工。2021年4月,被告不再承包北碚区蔡家恒大翡翠湾绿化项目,但未向原告结清2021年4月份劳务工资2900元。
本院认为,被告聘用原告在案涉项目务工,双方构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根据合同要求,在被告承包的北碚区蔡家恒大翡翠湾绿化项目提供了劳务,理应得到相应的劳务费。因被告未按期支付劳务费,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29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七彩林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2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四川七彩林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凤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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