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七彩林科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西蜀上锦园林有限公司、四川七彩林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川1922民初3060号
原告:成都西蜀上锦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MA6CHU0381,住所:成都市郫都区花园镇筒春村3组30号。
法定代表人:李子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嫄,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七彩林科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2D0KR9K,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正直镇长滩村三社光雾山珍稀彩叶植物品种组培车间楼。
法定代表人:何文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功,系该公司主管。
原告成都西蜀上锦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七彩林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成都西蜀上锦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16687.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损失以1516687.50元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从2021年4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货款为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至2020年,被告先后就“慈郎湖公园景观绿化提升项目”、“阆中林海小镇苗圃、景观和花园中心建设项目”、“天全县仁义及小河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红军村景观工程”在原告处采购苗木,并签订了《苗木采购合同》。原告先后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苗木,并进行了结算。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2021年4月15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16687.50元。经原告催收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四川七彩林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成都西蜀上锦园林有限公司货款1516687.50元(支付方式为:被告四川七彩林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0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516687.50元)。若被告四川七彩林科股份有限公司按上述支付方式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原告自愿放弃利息;若被告四川七彩林科股份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成都西蜀上锦园林有限公司可以要求被告四川七彩林科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剩余未支付的全部货款及利息(利息以1516687.5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5%计算,至付清之日为止),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92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七彩林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由被告四川七彩林科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向原告成都西蜀上锦园林有限公司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易清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