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民终12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江彩叶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正直镇长滩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192208582952XN。
法定代表人:刘告远,理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七彩林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正直镇长滩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2D0KR9K。
法定代表人:王明理,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江彩叶苗木专业合作社、四川七彩林科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922民初19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赖 敏
审 判 员 李 巍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莉莉
书 记 员 白茂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