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七彩林科股份有限公司

***、南江彩叶苗木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民终12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江彩叶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正直镇长滩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192208582952XN。

法定代表人:刘告远,理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七彩林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正直镇长滩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2D0KR9K。

法定代表人:王明理,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江彩叶苗木专业合作社、四川七彩林科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922民初19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赖 敏

审 判 员  李 巍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莉莉

书 记 员  白茂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