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2执恢52号之二十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负责人:闵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科琳,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宏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上海祥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乔奇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武志军,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阴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陈剑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爱鑫,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武志军,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江苏分公司)与上海祥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生公司)、江阴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昊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锡商初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祥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国联信托贷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2466666.66元、罚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对于祥生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案件诉讼费用,国联信托有权以广昊公司名下编号为澄土他项(2014)第58号的土地他项权证项下土地使用权及编号为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404345、f201404346、f201404347、f201404348、f201404349、f201404350、f201404351、f201404355、f201404358、f201404359、f201404360、f201404364、f201404365、f201404366、f201404367、f201404368、f201404369、f201404370、f201404371、f201404372、f201404373、f201404374、f201404378、f201404383、f201404384、f201404385、f201404386、f201404387、f201404388、f201404389、f201404394、f201404396、f201404397、f201404398、f201404399号的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地产所得价款分别在5000万元、144万元、144万元、97万元、144万元、144万元、232万元、92万元、144万元、150万元、99万元、150万元、144万元、140万元、150万元、140万元、96万元、150万元、93万元、150万元、151万元、410万元、144万元、144万元、97万元、151万元、150万元、144万元、145万元、97万元、99万元、99万元、232万元、144万元、97万元、9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323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8000元,由祥生公司负担。因祥生公司、广昊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2月5日华融江苏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祥生公司、广昊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同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询平台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明:祥生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地产、机动车辆和对外投资。2019年7月22日本院派员到祥生公司经营地现场勘查,未发现祥生公司经营场所和人员下落。广昊公司位于江阴市临港街道××小区共××别墅××、商铺××套,合计351套。其中142套别墅抵押华融江苏分公司。涉本案35套住宅用房产经江苏铭城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评估价值为9013.17万元。2018年11月8日开始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分期进行拍卖,其中成交18套房产,成交变现款3495.4360元。广昊公司名下登记有13辆各种品牌汽车。广昊公司持有江阴鑫城广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2019年5月12日广昊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转破产重整。2019年5月30日本院决定将广昊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并裁定本案中止执行。2018年3月2日本院将祥生公司、广昊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4月28日对祥生公司、广昊公司作出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246.6667元,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3495.4360万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金1504.5640万元及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等。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华融江苏分公司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申请执行人华融江苏分公司可以继续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也可申请对祥生公司进行审计,并提供相关财务账册或线索,预交审计费用;申请对祥生公司执行案件转破产审查;告知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向我院申请悬赏执行,可以与保险公司签订悬赏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按合同支付悬赏金;告知华融江苏分公司如对本院查实的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听证。华融江苏分公司表示对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对本院查实的情况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处置或因破产审查尚不具备处置条件的财产外,未发现其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锡商初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荩
审判员 李锡胜
审判员 姚震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