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祥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与上海祥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港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07执4766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被执行人:上海祥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执行人:上海港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执行人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上海祥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港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上海祥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港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人民币XXXXXXX.59元(未含利息),但上海祥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港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祥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港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被执行人上海祥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港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有关单位查询,查到被执行人上海港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上海市申港街道环湖西二路XXX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室房产,现已轮候查封。查到被执行人上海港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上海市申港大道588号319、360室、上海市申港大道161弄37、38号1层房产,现已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上海祥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港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无有价证券、存款、车辆记录。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上海祥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港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人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拍卖上海市申港大道588号319、360室、上海市申港大道161弄37、38号1层房产,拍卖过程中,案外人对上述房产提出执行异议。另,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上海祥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港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起财产状况的二次查询,结果反馈仍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上海祥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港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的情况表、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案外人对上海市申港大道588号319、360室、上海市申港大道161弄37、38号1层房产提出执行异议,现已移送执行裁判庭裁判。被执行人上海祥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港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无法继续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戚润华
审判员  朱海波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文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