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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民终128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1月2日生,汉族,现住***市桥西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0月22日生,汉族,现住***市桥东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5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无极县,现住***市桥西区。 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9年12月4日生,汉族,现住***市桥西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11月14日生,汉族,现住新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奥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古城东路89号负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奥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5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系冀A×××××号车车主,车辆停运期间的租金损失系其停运损失,停运期间***和**不能开车营运,二人减少的收入系误工费,均应予以赔偿。应根据本地出租车行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查清上述损失,并查清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依法认定损失由谁赔偿。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5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8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8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