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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石家庄万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02民初8157号
原告***,男,1966年5月2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万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古城东路89号负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石家庄万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