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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石家庄万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戎华进、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黄赛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正民一初字第00005号
原告***,男,1981年8月28日生,汉族
被告***,男,1989年4月29日生,汉族
被告**进,男,30岁,汉族
被告石家庄万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被告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被告**,男,1986年8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石家庄万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戎华进、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黄赛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石家庄万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戎华进、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黄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