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24民初403号
原告:长沙市芙蓉区欧锐装饰建材商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岸建材市场A2栋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2MA4NC3WB2H。
经营者:李佑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盼,广东金桥百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居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镇滨江路滨江茗园10栋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M58B627。
法定代表人:孙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伟利,湘阴县新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长沙市芙蓉区欧锐装饰建材商行诉被告湖南居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市芙蓉区欧锐装饰建材商行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芙蓉区欧锐装饰建材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芙蓉区欧锐装饰建材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926元,减半收取为463元,由原告长沙市芙蓉区欧锐装饰建材商行承担。
审判员 蒯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高文祥
书记员高文祥(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