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德里茨(上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大唐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德里茨(上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11民初997号之一
原告:江苏大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民营开发区镇句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66393728W。
法定代表人:唐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艳东,江苏汇典(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德里茨(上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路荣乐路2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07216123E。
法定代表人:RichardHickey,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大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德里茨(上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大唐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大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90元、财产保全费1520,合计3510元,由原告江苏大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倩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昕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