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11398号
原告:安德里茨(上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RichardHickey,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炼,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7月9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慧,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雯静,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德里茨(上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方美玲
审 判 员 杨 名
人民陪审员 蒋雪顺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张树腾
书 记 员 张树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