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德里茨(上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海缇工贸有限公司与安德里茨(上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7民初1628号





原告:上海海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樊海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德里茨(上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RICHARDHICKEY,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炼,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海缇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缇公司”)与被告安德里茨(上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德里茨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海缇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占用原告ZS-05-002号B地块土地(以下简称涉案土地)中的552.9平方米,并拆除占用土地上之建筑物(包括围墙、铁棚等);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实际占用原告土地之使用费(自2005年8月18日起,按每年2万元标准,每两年递增6%,自2005年8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05年8月18日,原告与上海市松江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涉案土地出让给原告。被告土地与原告相邻,被告在原告的土地红线内修筑围墙,并搭有长133.377米、宽3.2米左右的一列铁棚。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土地,并拆除土地上附属的建筑物,支付土地占有使用费,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安德里茨公司辩称,双方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应该由政府前置处理,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原告要求拆除的围墙在原告受让土地使用权时就已经存在,在原告和房地局签署的合同之中,也载明是按现状出让,双方土地的分割点即是围墙,不存在被告超面积占用的情形。
本院经审查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虽为排除妨害纠纷,但前提是原告拥有明确的土地使用权,现双方对于土地红线范围存在争议,经核查原告提供的相关材料,本院对于双方土地的分界线也难以得出清晰结论,需由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前置裁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海缇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暨秉恒






书 记 员


姚吉妮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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