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华阳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4088常州华阳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天宏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12民初4088号
原告:常州华阳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兰香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580736558。
法定代表人:李国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宏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科技孵化器祥源小区A12号楼4010室-40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607195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常州华阳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宏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常州华阳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华阳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华阳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华阳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许愿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