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8民初1821号
原告:***日彩钢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开发区滨海五道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MA28552L3A。
法定代表人:张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胜庆,上海普世(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洁,上海普世(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温州新飞云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总部经济大楼11楼A、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MA29A8CW3E。
法定代表人:朱文达。
被告: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飞霞南路918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469747。
法定代表人:赵林峰。
被告:浙江瀚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城东大道152号总部经济大楼14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MA28771YXY。
法定代表人:赵泽。
原告***日彩钢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新飞云湖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瀚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2020年9月4日,原告以被告已经给付剩余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日彩钢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9元,减半收取1814.5元,由原告***日彩钢构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佳佳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张来仪